一、私用公用的租金处理
1、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真实、合理的基础上凭租赁发票在企业所得税扣除。
2、企业与职工个人未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的,支付的租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企业以报销费用代替支付租金的,报销的费用不能作为租金在税前扣除;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方面,报销的费用视为职工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作为“交通补贴”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私用公用在使用期间发生的费用处理
⑴汽车租赁期内使用权只用于公司公务支出、完全不用于个人消费的,可判断使用费基本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
⑵汽车租赁期内只部分用于公务活动,企业采取定额报销的形式为职工报销汽车油费、过路过桥费等使用费用的,由于个人所得税方面,报销的费用视为职工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可作为“交通补贴”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时由于无法真实准确划分个人消费与公务支出,不得直接作“销售费用”等在税前扣除)
2、与汽车使用无关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固定费用,如折旧费、养路费、车船税、强制性保险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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