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3日,国务院公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以下简称《条例》),在大幅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同时,要求企业真实、及时公示信息,《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同时工商部门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抽查企业公示信息。
对比今年4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条例》增加了对“商业秘密”的核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须报请上级核定。
《条例》全文25条,其中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四条涉及会计、审计、税务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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