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后给事务所留存
1 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2月份);
2 各期完税凭据(含下年度1月1日至查账报告出具日预缴所得税凭据);
3 税务机关出具的各项纳税鉴定和批准件(如停、歇业、减免税、退税等)、税务检查报告书;
4 税务登记证(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合同、章程、批文;
5 中介机构所作的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本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各期验资报告;
6 包装物押金合同、银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大额购销合同等重要经营合同与协议;
7 投资收益的计算依据(被投资单位的审计报告,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方案);
8 从被投资单位分回的利润已完税的证明;
9 预提、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的计算明细及计算依据;
10 新增固定资产购置发票复印件
11 处理坏账的报备报批文件(税务部门的批准文件);
12 处理资产损失的批准文件(税务部门的批准文件);
13 最后一期借款利息计算单及支付利息的单证;
14 除定额计税工资形式外的采用其它计税工资形式的批件、社保证;
15 用工合同、薪金制度文件、任选三个月以上已签名实发工资表;
16 上缴工会经费证单;
17 软件开发企业等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文件;
18 支付给总机构管理费的批准文件;
19 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批准文件;
20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批准文件;
21 单位现在执行的会计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的内控制度;
22 关联企业名称、关联交易发生总额和余额;
23 生产合同(任选一、二个合同);
(二) 需提供原件给事务所留存的资料
1 本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表);
2 现金盘点表;
3 银行存款询证函或全年各月份各银行对账单(需经银行盖章确认)、未达账项调整表;
4 存货盘点表、成本倒轧表;
5 固定资产盘点表、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
6 大额应收、应付款项(预收账款)的询证函;(可与审计询证函通用)
7 白条单确认书(查账结束后由事务所提供格式);
8 客户管理层声明书、基本情况表(本所提供格式);
(三) 提供原件给事务所经审核后退回企业的资料
1 本年度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含银行存款、现金出纳账)];
2 全年会计凭证[含银行存款户1-12月对账单(需提请企业注意要求银行盖上公章);
3 各种纳税申报表;
4 加工贸易备案手册、内购内销合同。
(以上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委托单位公章,如审计时提供过,则不必重复提供)
上一条:对所得税汇算清缴现存问题的
下一条:内资企业所得税查账提供资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