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个人借公司的钱1万,超过一年应承担什么税?应怎么策划才免税?
2、如果企业为个人承担税收并交税,分录应如何处理?
回复:
1、个人借公司的钱超过一年的,该个人为公司投资者的,应当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该个人不是公司投资者,但将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个人的,应当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借款期限不能超过一年,在快到一年时归还公司,可以避免按税法条款纳税。
3、企业为个人承担税款的,只能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且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8]83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0号
(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