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根据财税[2014]48号文件,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和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资本市场服务,于2013年1月16日正式揭牌运营。财税[2014]48号文件对从新三板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征税,其原理与财税[2012]85号文件对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实行的政策是一致的。
个人从新三板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依据持股期限的长短:分为1个月、1个月至1年、以及一年以上,其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的份额也随之分为100%、50%、以及25%三个档次。也就是说,持股期限越长,则可享受的个人所得税优惠越大(应税份额越少)。此外,财税[2014]48号文件还规定了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分为派发时和转让时两步缴税的方式。
上一条:企业挂牌新三板之重点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