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名称核准。企业可在市促进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服务中心网站自行下载、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然后将下列资料交由外经办专职人员或企业经办人员送外经贸局四楼产业发展科的“一站式”服务窗口,市工商局在服务窗口现场办理,名称核定后,传真告知企业。
所需资料:
(1)投资者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原件1份;
(2)投资者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由投资方盖章)1份;
(3)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4)原来料加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已盖年检印戳,注明“与原件一致” 加盖公章)1份;
(5)特准营业证复印件(需要整本复印,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公章)1份。
备注:
a、申请报告必须由投资方盖章,董事长签字,来料加工企业盖章、负责人签字,并明确该来料加工企业按东外经贸〔2008〕40号文就地不停产转为三资企业,保证相关转型手续办结后即注销来料加工企业;
b、投资者资格证明须在有效期内;
c、拟设立的三资企业与转型的来料加工企业地址表述不一致的,需要当地有关部门出具地址一致的证明。
2、办理环保名称变更。
所需资料如下:
(1)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2)已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
(3)原项目环保验收文件复印件(重污染企业须提供有效的排污许可证)。如不能提供的,需说明原因;
(4)原来料加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来料加工企业转三资企业的相关证明资料(可提供工商部门的名称核准通知书或批文批准证书等);
(6)由非本企业报送材料的,需提交委托书。
3、外经办专职人员或企业经办人员带齐如下资料到“一站式”服务窗口,由服务窗口一站式办理项目批文、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所需资料如下:
(1)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登记注册证明文件正本1份,副本1份,(内容需要列明公司基本情况,地址,股东及持股份额);(备注: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登记注册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法律登记注册证明文件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2)投资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投资方公章)
(3)投资方的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
(4)独资企业申请表原件1份、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章程原件8份(由投资方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设备清单附在章程后面,并在每页清单上盖投资方印章);
(5)地方(或市直)外经办关于设立“三资”企业给市外经贸局的请示(正文应包含“该三资企业为原来料加工企业xxx厂转型而来”的内容,镇(街道)或市直部门负责人须在该请示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当地镇(街道)人民政府或市直部门的印章),原件1份;
(6)独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外资企业由投资方盖章及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原件2份;
(7)独资企业的厂房、场地产权证明文件及其属地管理部门审核的意见,原件2份,;厂房、场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由投资方与出租方签署,加镇外经办意见),原件2份;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协议的权利义务确认书(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原件1份;属住所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1份;
(8)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2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投资方公章);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投资方公章);
(10)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大1寸彩照1张;
(11)原来料加工企业营业执照、特准营业证(需要整本复印)、环保、消防、安监批复文件复印件各1份;
(12)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13)拟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投资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经理的任职文件(由外资企业董事会成员签名)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投资方公章);
(14)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筹建企业须知(拟设立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原件1份;(备注: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公司的境外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5)企业类型变更申请事由(环保分局加签意见)1份;
(16)已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复印件)1份;
(17)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
属环境污染需前置审批的项目,须由企业直接到市环保局办理“变更”批文(正本);涉及化学危险品的项目,须由企业提供市安监局“同意变更办理”的意见和相关部门的批复(正本);属印刷业项目,须由企业提供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文(正本);属限制类或有专项规定项目,须由企业提供发改等相关部门前置批复文件(正本);属药品生产项目,须由企业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前置批复文件(正本)。经营范围涉及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的,须提供已经市外经贸局确认的《加工企业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4、外经办或企业经办人员带齐有关费用(工商局同意免去名称查询费30元, 只按规定收取名称登记费100元和企业注册费)到服务中心领取批文、批准证书、环保变更批文、筹办营业执照。
5、自2010年5月1日起,若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直接办理正式营业执照。其流程如下:来料加工企业申请转型为三资企业的同时,申请将来料加工企业的经营期限变为一年,三资企业取得外经贸局批文、批准证书后,到工商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工商局向三资企业发放正式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前置许可文件的,应当依法取得前置许可文件,才可核准领取正式营业执照。在三资企业签订了第一本加工贸易合同后,外经贸局不再受理来料加工企业新签来料加工合同,原来料加工合同应按期核销,不予延期,来料加工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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